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鴻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相 對 人 駿毅日曆印刷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 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七號民事裁定為擔 保曾提供新臺幣一百八十四萬一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九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書等件為證,況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九六 號提存卷、本院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七號假扣押聲請 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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