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張高通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高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淑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