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92號
CHDV,106,司票,792,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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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洪瑋偼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林俊青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瑋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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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