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853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乙○○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朱銘煌」抑或為「朱水泉」?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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