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853號
CHDV,96,促,30853,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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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85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朱銘煌」抑或為「朱水泉」?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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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