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641號
CHDV,96,促,30641,2007121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641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