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641號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乙份,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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