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592號
CHDV,96,促,30592,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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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592號
債 權 人 賴春媛即龍德工程行
債 務 人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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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