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3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錢盈工業有限
公司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錢盈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債務人
己○○、丙○○、丁○○、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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