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0269號
CHDV,96,促,30269,200712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0269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冠福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叁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福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