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學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陳建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78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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