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芳裕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芳裕營造有限公司所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芳欲營造有限公司因於中華民國93年9 月30日及93 年12月9 日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 第348 號(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 處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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