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協龍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龍營造有限公司所犯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錦茂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4 日、93年 5 月13日、5 月25日犯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罪,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8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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