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 千二百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 略稱:被告日代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涉嫌詐騙原告 工程款高過1200萬元,經原告委由律師自訴被告甲○○詐欺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請求被告負連 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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