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新文化金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鉅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設置如訴之聲明所示之社區警衛中心
預估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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