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24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二、原告本人最新全部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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