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465號
FSEV,106,鳳補,465,201709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林恳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87 元,
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