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444號
FSEV,106,鳳補,444,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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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綉珏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
8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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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