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734號
SLDV,96,訴,734,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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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叁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以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下稱汐止 分處)為被告,經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具狀表明汐止分處 為其所屬分處,應以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為被告,原告乃 具狀變更被告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其當事人人格仍 不失其同一性,並非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對債務人詹金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經拍賣後由原告承受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 係「林」、「道」、「旱」、「原」等地目,且使用地類別 為「交通用地」,並為既成巷道,依照土地法第191 條公有 土地免徵土地稅、第192 條供公益事業用地之私有土地免稅 、第194 條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等規定,本 件土地地目為「林」、「道」、「旱」、「原」,現況為巷 道使用,其2 筆土地地目為「道」,至其餘地目非為「道」 之土地亦應變更為「道」,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但書第 2 、5 款規定,應逕為辦理土地稅之減免,均不應徵收地價 稅,既無地價稅,亦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分配表中土 地增值稅部分應予刪除,避免減少原告之分配。並聲明:本 院94年度執簡字第24224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 31日所製作分配表,關於分配與被告之新臺幣(下同)4,78 1,299 元應予剔除,重新分配。
三、被告則抗辯略以:㈠原告以土地法第191 條、第192 條、第 194 條規定異議本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然土地稅法就土地 稅課徵、減免事宜為土地法之特別法,是以土地稅之減免應 依土地稅法第6 條規定由行政院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辦理 ,前述土地法之條文分別規定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 條、第 8 條、第11條之1 至第11條之4 及第13條,土地稅減免規則 應優先適用,該等條文係指地價稅或田賦之減免,原告主張 依照土地法為異議與土地增值稅之徵免無關。㈡土地增值稅



之減免標準規定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0條,本件強制執行事 件中13筆土地均為非都市土地,無其中第4 款之適用,對照 該條文其餘各款規定,亦無與本件相符之情形,是以本件土 地增值稅之核課並無違誤,本分處亦已於96年3 月6 日及同 年6 月25日北稅汐一字第09600037141 號及第0000000000號 以函文通知原告上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但書所規定 係為「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其適用範圍並未包含土地增 值稅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其對債務人詹金道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經拍賣 後由原告承受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作成分配表,將被告陳報之土地增值稅共4,781,299 元列 入優先分配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分配 表影本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8 頁),自可信為真 實。
五、按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稅捐之課徵係稅捐機 關依法所為之行政處分,若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處稅捐之處 分有所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規定,應申請復 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行 政救濟是憲法賦予人民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申請救濟之管 道,為我國採取二元區分訴訟制度之運作結果。而查本件被 告依法核定訴外人即債務人詹金道如附表所示13筆土地之土 地增值稅,其性質上即屬行政處分之課稅決定,若對之有所 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之,該等處分之合法與否究不 屬普通法院之權限,在有權機關對於該應納稅額之處分有所 變更前,被告依核定之稅額聲請分配,並無不合。又土地增 值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此為稅捐稽徵法第 6 條2 項所明定,則本院94年度執字第24224 號分配表,依 被告所陳報之土地增值稅金額,優先予以分配,其製作與分 配並無不當,從而原告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關 於分配與被告之4,781,299 元應予剔除,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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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