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185號
SLDV,96,訴,1185,200712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加值網路服務主契約書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本件至前揭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1/1頁


參考資料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