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唐佑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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