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4號原 告 鄭伯雄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二、以陳報狀補正起訴狀繕本1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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