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729號
SLDV,96,聲,1729,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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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欽
代 理 人 許獻進律師
相 對 人 甲○○
即 債權人      1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530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30 號 民事裁定,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全字第336 號實 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於假扣押後,迄未向法院 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權益云云。
三、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裁定,經以本院95年度 裁全字第530 號民事裁定准許後,執以聲請執行,經以本院 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全字第336 號保全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業由執行法院就聲請人對第三人申煌建材行、第三人新亞 建材行、第三人三德建材商行、第三人李俊良即國際建材行 之貨款債權予以扣押。然相對人經上開保全執行後,迄今未 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經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30 號假 扣押事件卷宗、95年度執全字第336 號保全執行事件卷宗查 核屬實,並經向管轄法院查明兩造間現無案件繫屬無訛,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揆之首開意旨,聲請 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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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