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314號
FSEV,106,鳳簡,314,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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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子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玉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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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