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411號
聲 請 人 謝士鈺
相 對 人 陶玉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金額超過本票所示之面額,超過本票所示面 額部分,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 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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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0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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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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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3月1日 │300,000元 │96年8月1日 │96年8月1日 │TH614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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