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259號
KSBA,106,訴,259,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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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曾菊芳
參 加 人 曾芳蘭
曾松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忠
 周勇宏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代 表 人 劉正倫
訴訟代理人 鄔守中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芳蘭曾松芳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及參加人曾芳蘭曾松芳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因 繼承取得訴外人曾開祥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號(重測前為新埔段3019地號)土地,該土地位於84年度內 埔鄉地籍圖重測區,於83年間經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 量局第八測量隊(下稱第八測量隊,改制後為內政部土地測 量局第八測量隊,組織調整後更名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東 區測量隊)辦理相關重測作業後,被告乃以84年3月18日重 測公告;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後,由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於 84年5月15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嗣訴外人曾開祥 於84年12月22日向監察院檢舉第八測量隊重測人員有塗改地 籍圖之嫌,因重測結果已移交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管轄, 第八測量隊乃以85年3月22日85測隊8字第581號簡便行文表 通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有關系爭土地等22筆土地地籍圖 重測成果有瑕疵,應重新辦理協助指界,惟經屏東縣潮州地 政事務所通知系爭土地等22筆土地所有權人重新辦理協助指 界,惟因部分所有權人未到場或到場而不同意該協助指界結 果,而未獲共識,迄今仍未能重新辦理地籍調查更正。嗣原 告以106年2月10日申請書要求被告依系爭土地重測前地籍圖 資料辦理更正,經被告於106年2月17日召開「研商屏東縣○ ○鄉00○○○○○○○區○○段000○號等23筆土地重測成



果疑義案會議」,會議結論:「本案重測程序並無瑕疵,並 無更正必要,本府將另函復陳情人,並告知倘不服本案重測 成果,因係屬私權仍請逕尋司法途徑解決,另如有必要再請 本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召開說明會陳情人說明。」原告再以 106年3月3日申請書,稱106年2月17日研商會議業已結束, 被告應儘速給予處分公文,以利辦理後續行政事宜,被告乃 以106年3月8日函復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 受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原告及參加人曾芳蘭曾松芳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敗 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 揭規定命參加人曾芳蘭曾松芳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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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