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15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2月6 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50 萬元之抵押 權為擔保,經95年9 月8 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為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