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431號
SLDV,96,拍,1431,2007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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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前以口頭約定由相對人提供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供伊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 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另外交付本票乙紙作為雙方繼續性 買賣契約所生債務之擔保。雙方遂依約於民國96年7 月18日 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前述最高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 自96年7 月18日起至106 年7 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6年7 月19日登記在案。相 對人並交付發票日為96年7 月19日,票號TH0000000 ,未載 到期日,面額為1,000 萬元之本票乙紙予伊。三、嗣相對人於96年7 月1 日、96年8 月22日向聲請人訂購Chip sets CTC-75251-AA 產品,金額共為598 萬8,201 元,約定 清償日期為96年9 月30日、96年11月5 日。詎上開貨款清償 期屆至,相對人迄未依約償還,尚欠598 萬8,201 元。聲請 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訂購單2 紙、出貨 單4 紙、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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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