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284號
SLDV,96,司,284,200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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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 通公司)簽發之本票乙紙,為該公司之債權人,因該公司經 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6年3 月15日以建商字第096824 0410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惟迄今尚未辦理清算,爰依法聲 請鈞院選派適任人士為陞通公司之清算人云云。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 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 322 條定有明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公司董事為 清算人,除公司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本件陞通公司業經辦理解散登 記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堪信 屬實。惟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陞通公司之董事計有丙 ○○、蔡志強、詹逸信等人,則陞通公司之股東會如未另行 選任清算人,依前揭規定,陞通公司之董事丙○○等人即當 然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陞通公司 清算人,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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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