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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