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60號
SLDV,95,重訴,260,2007121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蘅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蘅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蘅懋公司)於 87年1 月7 日,邀同同案被告乙○○、甲○○及己○○(已 另審結)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8,238 萬元,並簽立借據 10紙、授信約定書4 紙及保證書1 紙。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各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 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蘅懋公司自94年6 月10日起即未依約 繳息,依系爭授信條款第5 條第1 款、第6 條第1 款、系爭 借據第4 條等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經原告以被告之存款、另案執行之分配款抵充後,被告 蘅懋公司尚有本金共41,306,4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乙○○、甲○○、己○○為蘅懋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 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306,416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95年1 月9 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 蘅懋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後,蘅懋公司未於法 定期間異議,該支付命令已確定,有本院95年度促字第1485 號卷可稽。
三、按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按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亦有明定。確定支 付命令之效力既與確定判決同,其經該支付命令確定之法律 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茲原告仍就同一法律關 係對被告蘅懋公司提起本件之訴,其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蘅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