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00號
SLDV,93,訴,1300,2007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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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韓名銅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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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