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韓名銅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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