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臺南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
民總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