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緝字第609 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2年10月29日起擔任華鈉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址設: 臺北市南港區○○○路○ 段120 號6 樓,下稱華 鈉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其明知華鈉公司於92年10月至12月間,與舜裕實業有限 公司、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耕樓製作有限公司 、中華成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中村久二環境設計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精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盧笛企 業有限公司、立即朔國際有限公司、歐洲服飾有限公司、鑫 祥電機有限公司、逸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明陽模型股份有 限公司、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並無如附表所示 之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幫 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所示 載有不實銷貨事項之統一發票後,連續交付予上開公司,使 該等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以該等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以扣 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 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 張渭中、何方亮、鄭清河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均係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 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張渭中即耕樓製作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警詢時(見法務部調 查局卷第92頁至第93頁)、偵查中(見95年度偵字第86 75 號卷一第95頁)、證人何方亮即盧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於警詢時(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9 頁)、偵查中(見同 上偵卷一第97頁至第98頁)、證人鄭清河即鑫祥電機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警詢時(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3 頁至第5 頁)、偵查中(見同上偵卷一第101 頁)一致證述:渠等與 華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然渠等以華鈉公司出具之不實內容 統一發票報稅而逃漏營業稅等語相符,此外,並有華鈉公司 申請設立登記資料(附於法務部調查局卷第189 頁至第19 8 頁)、被告簽立之出資轉讓同意書(附於法務部調查局卷第 199 頁)、董事願任同意書(附於法務部調查局卷第200 頁 )、華鈉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於法務部調查卷第32 2 頁至第334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 月 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 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 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 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 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 第2615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一)被告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情 形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 以下罰金,嗣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後 第71條第1 款變更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情形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金刑由 新臺幣15萬元提高至新臺幣60萬元,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 於被告較為有利。
(二)關於罰金刑: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其法定刑有關 罰金部分為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刑有關罰金部分為科新台幣6 萬元 以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指銀元)以上。」, 惟被告行為後施行之新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主刑之種類 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 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三)關於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 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 法規定,自以修正前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一罪一罰之 數罪有利於被告。
(四)關於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 規定,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對 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而為論科。
四、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 告多次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分別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 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上 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 憑證之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其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 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暨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六、 (一)之 意旨,修正後刑法第57條 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 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 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而被告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 一,爰為減刑如主文所示。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定有明文。查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 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 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該條業經總 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就 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 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 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 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適用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日 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 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1 │舜裕實業有限公司 │92.11 │WW00000000│932,326 │46,616 │
│ │ ├────┼─────┼─────┼─────┤
│ │ │92.11 │WW00000000│722,850 │36,143 │
│ │ ├────┼─────┼─────┼─────┤
│ │ │92.11 │WW00000000│722,850 │36,143 │
│ │ ├────┼─────┼─────┼─────┤
│ │ │92.11 │WW00000000│845,500 │42,275 │
│ │ ├────┼─────┼─────┼─────┤
│ │ │合計 │ │3,223,526 │161,177 │
├──┼─────────┼────┼─────┼─────┼─────┤
│ 2 │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92.10 │VW00000000│785,460 │39,273 │
│ │份有限公司 ├────┼─────┼─────┼─────┤
│ │ │92.10 │VW00000000│686,963 │34,348 │
│ │ ├────┼─────┼─────┼─────┤
│ │ │合計 │ │1,472,423 │73,261 │
├──┼─────────┼────┼─────┼─────┼─────┤
│ 3 │耕樓製作有限公司 │92.11 │WW00000000│375,000 │18,750 │
│ │ │ │ │ │ │
├──┼─────────┼────┼─────┼─────┼─────┤
│ 4 │中華成長資產管理股│92.10 │VW00000000│38,095 │1,90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5 │日商中村久二環境設│92.12 │WW00000000│250,000 │12,500 │
│ │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司 │92.12 │WW00000000│280,000 │14,000 │
│ │ ├────┼─────┼─────┼─────┤
│ │ │92.12 │WY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92.12 │WY00000000│280,000 │14,000 │
│ │ ├────┼─────┼─────┼─────┤
│ │ │合計 │ │1,060,000 │53,000 │
├──┼─────────┼────┼─────┼─────┼─────┤
│ 6 │精聚整合行銷股份有│92.11 │WW00000000│878,000 │43,900 │
│ │限公司 ├────┼─────┼─────┼─────┤
│ │ │92.11 │WW00000000│892,000 │44,600 │
│ │ ├────┼─────┼─────┼─────┤
│ │ │92.11 │WW00000000│887,000 │44,350 │
│ │ ├────┼─────┼─────┼─────┤
│ │ │92.11 │WW00000000│879,000 │43,950 │
│ │ ├────┼─────┼─────┼─────┤
│ │ │92.11 │WW00000000│875,000 │43,750 │
│ │ ├────┼─────┼─────┼─────┤
│ │ │92.11 │WW00000000│887,000 │44,350 │
│ │ ├────┼─────┼─────┼─────┤
│ │ │92.11 │WW00000000│879,000 │43,9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5,000 │43,7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84,000 │44,20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6,000 │43,800 │
│ │ ├────┼─────┼─────┼─────┤
│ │ │92.12 │WW00000000│885,000 │44,2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3,000 │43,6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8,000 │43,90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1,000 │43,5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82,000 │44,100 │
│ │ ├────┼─────┼─────┼─────┤
│ │ │92.12 │WW00000000│879,000 │43,950 │
│ │ ├────┼─────┼─────┼─────┤
│ │ │92.12 │WW00000000│884,000 │44,200 │
│ │ ├────┼─────┼─────┼─────┤
│ │ │92.12 │WW00000000│869,000 │43,450 │
│ │ ├────┼─────┼─────┼─────┤
│ │ │92.12 │WW00000000│767,000 │38,350 │
│ │ ├────┼─────┼─────┼─────┤
│ │ │合計 │ │16,600,000│830,000 │
├──┼─────────┼────┼─────┼─────┼─────┤
│ 7 │盧笛企業有限公司 │92.9 │VW00000000│286,650 │14,332 │
│ │ ├────┼─────┼─────┼─────┤
│ │ │92.10 │VW00000000│245,400 │12,270 │
│ │ ├────┼─────┼─────┼─────┤
│ │ │92.10 │VW00000000│256,000 │12,8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87,000 │14,350 │
│ │ ├────┼─────┼─────┼─────┤
│ │ │92.10 │VW00000000│267,400 │13,370 │
│ │ ├────┼─────┼─────┼─────┤
│ │ │92.10 │VW00000000│254,400 │12,720 │
│ │ ├────┼─────┼─────┼─────┤
│ │ │92.10 │VW00000000│286,650 │14,333 │
│ │ ├────┼─────┼─────┼─────┤
│ │ │92.10 │VW00000000│258,800 │12,940 │
│ │ ├────┼─────┼─────┼─────┤
│ │ │92.10 │VW00000000│264,300 │13,215 │
│ │ ├────┼─────┼─────┼─────┤
│ │ │92.10 │VW00000000│265,500 │13,275 │
│ │ ├────┼─────┼─────┼─────┤
│ │ │92.10 │VW00000000│284,000 │14,200 │
│ │ ├────┼─────┼─────┼─────┤
│ │ │92.10 │VW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09,000 │10,450 │
│ │ ├────┼─────┼─────┼─────┤
│ │ │92.11 │WW00000000│652,600 │32,630 │
│ │ ├────┼─────┼─────┼─────┤
│ │ │92.11 │WW00000000│487,500 │24,375 │
│ │ ├────┼─────┼─────┼─────┤
│ │ │92.11 │WW00000000│650,000 │32,500 │
│ │ ├────┼─────┼─────┼─────┤
│ │ │92.11 │WW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92.11 │WW00000000│624,800 │31,240 │
│ │ ├────┼─────┼─────┼─────┤
│ │ │92.12 │WW00000000│727,000 │36,350 │
│ │ ├────┼─────┼─────┼─────┤
│ │ │92.12 │WW00000000│682,500 │34,125 │
│ │ ├────┼─────┼─────┼─────┤
│ │ │92.12 │WW00000000│682,500 │34,125 │
│ │ ├────┼─────┼─────┼─────┤
│ │ │92.12 │WW00000000│645,000 │32,250 │
│ │ ├────┼─────┼─────┼─────┤
│ │ │92.12 │WW00000000│624,800 │31,240 │
│ │ ├────┼─────┼─────┼─────┤
│ │ │合計 │ │9,661,800 │483,090 │
├──┼─────────┼────┼─────┼─────┼─────┤
│ 8 │立即朔國際有限公司│92.10 │VW00000000│81,000 │4,050 │
│ │ ├────┼─────┼─────┼─────┤
│ │ │92.10 │VW00000000│60,000 │3,000 │
│ │ ├────┼─────┼─────┼─────┤
│ │ │92.10 │VW00000000│475,000 │3,750 │
│ │ ├────┼─────┼─────┼─────┤
│ │ │合計 │ │616,000 │30,800 │
├──┼─────────┼────┼─────┼─────┼─────┤
│ 9 │歐洲服飾有限公司 │92.11 │WW00000000│796,000 │39,800 │
│ │ ├────┼─────┼─────┼─────┤
│ │ │92.11 │WW00000000│754,500 │37,725 │
│ │ ├────┼─────┼─────┼─────┤
│ │ │92.12 │WW00000000│673,000 │33,650 │
│ │ ├────┼─────┼─────┼─────┤
│ │ │92.12 │WW00000000│777,000 │38,850 │
│ │ ├────┼─────┼─────┼─────┤
│ │ │合計 │ │3,000,500 │150,025 │
├──┼─────────┼────┼─────┼─────┼─────┤
│ 10 │鑫祥電機有限公司 │92.11 │WW00000000│520,000 │26,000 │
│ │ ├────┼─────┼─────┼─────┤
│ │ │92.11 │WW00000000│432,000 │21,600 │
│ │ ├────┼─────┼─────┼─────┤
│ │ │92.11 │WW00000000│548,000 │27,400 │
│ │ ├────┼─────┼─────┼─────┤
│ │ │92.12 │WW00000000│483,400 │24,170 │
│ │ ├────┼─────┼─────┼─────┤
│ │ │92.12 │WW00000000│517,200 │25,860 │
│ │ ├────┼─────┼─────┼─────┤
│ │ │92.12 │WW00000000│499,400 │24,970 │
│ │ ├────┼─────┼─────┼─────┤
│ │ │合計 │ │3,000,000 │150,000 │
├──┼─────────┼────┼─────┼─────┼─────┤
│ 11 │逸新國際開發有限公│92.12 │WW00000000│369,600 │18,480 │
│ │司 │ │ │ │ │
├──┼─────────┼────┼─────┼─────┼─────┤
│ 12 │明陽模型股份有限公│92.10 │VU00000000│230,000 │11,500 │
│ │司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92.10 │VW00000000│230,000 │11,500 │
│ │ ├────┼─────┼─────┼─────┤
│ │ │合計 │ │2,070,000 │103,500 │
├──┼─────────┼────┼─────┼─────┼─────┤
│ 13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92.10 │VW00000000│73,500 │3,675 │
│ │限公司 ├────┼─────┼─────┼─────┤
│ │ │92.10 │VW00000000│68,000 │3,400 │
│ │ ├────┼─────┼─────┼─────┤
│ │ │92.10 │VW00000000│75,000 │3,750 │
│ │ ├────┼─────┼─────┼─────┤
│ │ │92.10 │VW00000000│65,000 │3,250 │
│ │ ├────┼─────┼─────┼─────┤
│ │ │合計 │ │281,500 │14,0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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