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998號
KSEV,106,雄補,998,201709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玲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