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
度執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前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 證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刑事紀錄科 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 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 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