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盧玉真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80 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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