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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336號
KSEV,106,雄補,1336,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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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呂黃枝美即嘉緯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年來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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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