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325號
KSEV,106,雄補,1325,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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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黃銘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碧琴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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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