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82號
KSEV,106,雄補,128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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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蔡育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凱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准予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
┌─┬──────────┬────┬──────┬────────┬───────┐
│編│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平│ 房屋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份 │訴訟標的價額(│
│號│          │方公尺) │      │        │小數點以下4 捨│
│ │          │    │      │        │5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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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17│36   │16,300元  │66,666/100,000 │10,867元   │
│ │號         │    │      │        │       │
├─┼──────────┼────┼──────┼────────┼───────┤
│2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19│36   │27,900元  │66,666/100,000 │18,600元   │
│ │號         │    │      │        │       │
├─┼──────────┼────┼──────┼────────┼───────┤
│3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22│96   │55,300元  │55,555/100,000 │30,722元   │
│ │號         │    │      │        │       │
├─┼──────────┼────┼──────┼────────┼───────┤
│4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26│96   │55,300元  │55,555/100,000 │30,722元   │
│ │號         │    │      │        │       │
├─┼──────────┼────┼──────┼────────┼───────┤
│5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35│21.4  │13,000元  │66,666/100,000 │8,667元    │
│ │號         │    │      │        │       │
├─┼──────────┼────┴──────┴────────┼───────┤
│ │合  計       │                    │99,57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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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