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蔡育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凱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准予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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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物門牌號碼 │面積( 平│ 房屋現值 │原告之應有部份 │訴訟標的價額(│
│號│ │方公尺) │ │ │小數點以下4 捨│
│ │ │ │ │ │5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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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17│36 │16,300元 │66,666/100,000 │10,867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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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19│36 │27,900元 │66,666/100,000 │18,600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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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22│96 │55,300元 │55,555/100,000 │30,722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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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26│96 │55,300元 │55,555/100,000 │30,722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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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前鎮區德昌路35│21.4 │13,000元 │66,666/100,000 │8,667元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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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9,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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