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72號
KSEV,106,雄補,127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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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72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莊文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8,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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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