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基隆市暖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京威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基簡字
第一○八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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