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汽車修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6年度,4377號
KLDV,96,基小,4377,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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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翁賢欽即台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汽車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 街240之2號3樓,非屬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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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