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60號
KSEV,106,雄補,126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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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闕炳輝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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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