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