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林小君即蓮花庄祭祀用品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
厝興德團(三鳳宮)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