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34號
KSEV,106,雄補,1234,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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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梅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3,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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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