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29號
KSEV,106,雄補,1229,201709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呂德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8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