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呂德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8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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