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205號
KSEV,106,雄補,120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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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楊佳鴻
      吳鴻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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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