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伍雄即梁六籌之限定繼承人等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 元。惟本
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
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房
屋之市場價值並檢附證明,俾便本院核定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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