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0,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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