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136號
KSEV,106,雄補,1136,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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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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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